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本案案款663604元以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甘州区财智世家住宅小区X#楼西单元XX室、X#、X#地下室、X区XX#地下车位抵顶;
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将上述房产过户于申请人**名下,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城投公司开具工程款税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