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本案案款45000元,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20000元,剩余案款25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
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交纳,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2执4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