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6479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某,系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系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002XC
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人民公园1号综合楼B座1层
被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55648H
地址:民乐县六坝开发区
被告:张某,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高某,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李某2,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告:马某,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鑫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高建军、李某2、**、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66元,减半收取计16083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为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