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区青年东街**市政公司家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55648H。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完毕,再不请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