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青年东街19号市政公司家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556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