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青年东街19号市政公司家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556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京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