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终2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