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3委8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共益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