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50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沿江小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34723.8元及加倍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案款634723.8元及加倍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吉0503执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