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保289号 申请人: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通化市城建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XXXXXXX人民币9570.97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