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辽县效军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民监3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务农,住所地东辽县。
原审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经理。
原审被告:东辽县效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尚志村**。
法定代表人:刘效军。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辽县效军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吉042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原审被告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体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胡宝库
审判员  李白山
审判员  贾 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