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映杰。
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2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江苏省高邮市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亚邦伟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0京仲裁字第0284号裁决书一案,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阮 骏
审判员 汤军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