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江苏省高邮市南海路南海村4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继武,江苏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秋,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效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刘效军,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该合作社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鹏,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明公司)、东辽县效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效军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审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00元,减半收取680.0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00元,减半收取1,293.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冬
审判员  鲁银辉
审判员  夏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赫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