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陈立明,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润明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润明光电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明、***履行(2019)苏1084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明、***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委托了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二区0001号工业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动产权证号: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6829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768.85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984.25平方米(具体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13388.20平方米。包含室内部分可移动设施(如柜式空调、消毒柜等)、厂区内无证建筑物价值及设施设备(如液压板料折弯机、激光切割机等)]进行评估。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了苏佳房估(鉴)字第YZ20200801号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价值为13440100元。2020年12月7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上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被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1180807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二区0001号工业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动产权证号:江苏(2018)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6829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768.85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984.25平方米(具体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13388.20平方米,包含室内部分可移动设施(如柜式空调、消毒柜等)、厂区内无证建筑物价值及设施设备(如液压板料折弯机、激光切割机等)。详见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321084726631944C)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