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2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润明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62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