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程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503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凤凰路北段东侧红河商城3幢1-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开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红河工业园区生物资源加工区红华包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后,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云2503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红河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程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258936.25元。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登记有云X、云X、**、*X小型轿车四辆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互联网银行等24家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有位于蒙自市龙城欣都、龙城明珠小区地下车位257个、住房12套、商铺7间,但均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民初5号案件保全,保全价值为24185499.99元。
本院认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虽有四辆车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其虽有地下车位、住房、商铺,但该不动产已在其他案件中抵押于他人或被申请查封;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此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