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平,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环城路15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078866322R。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轩,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赫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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