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3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北段东侧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1XQW2B。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4地块正和金帝庄园B区8幢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MFA57L。
法定代表人:*微。
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与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作出(2020)川1502民初331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门支行账户(账号:22×××35)银行存款中的345000元及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东街支行账户(账号:22×××19)银行存款中的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门支行账户(账号:22×××35)银行存款中的34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东街支行账户(账号:22×××19)银行存款中的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