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311号之一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北段东侧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1XQW2B。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4地块正和金帝庄园B区8幢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MFA57L。
法定代表人:*微。
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与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3×××53)中的存款545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雅轩钢模租赁站的申请和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3×××53)中的存款54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