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1098号
原告:屏山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书,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4地块正和金帝庄园B区8幢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明宽,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屏山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屏山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预交),由原告屏山县鸿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书敏
书 记 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