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0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李彬,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4地块正和金帝庄园B区8幢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MFA57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勇,宜宾市翠屏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小均,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第三人:王文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小均、王文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