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96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龙润国际小区****8102,组织机构代码9151100MA64MFA57L。

原告***诉被告四川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关高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梦溪

书 记 员 向桂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