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1民初15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光明春天7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MX385C。
法定代表人:*亚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744000元。申请人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保单号为65007128020200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