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林,男,1957年6月4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光明春天7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MX385C。
法定代表人:谢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涂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涂市镇涂兴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11647652Q。
法定代表人:戴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雄(平安办主任),男,1965年3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庆(政法委书记),男,1974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涂市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17.5元。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小红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