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林,男,1957年6月4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光明春天7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MX385C。
法定代表人:谢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涂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涂市镇涂兴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11647652Q。
法定代表人:戴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雄(平安办主任),男,1965年3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庆(政法委书记),男,1974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涂市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17.5元。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小红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