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325民初13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灵山路北段(县新医院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41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支的赔偿款15119.77元、诉讼费21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被告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钢筋作业分包给原告。2022年10月10日,原告雇佣的工人***在劳务作业中不慎摔伤,经内乡县人民法院(2023)豫1325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和被告河南润旺工程有限公司对***的损失30239.5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428元,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全部支付给***。根据《民法典》519条规定,原告***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的分额,有权就超出部分向被告进行追偿。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决。 被告润旺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是赔偿义务人,并非连带责任人,被答辩人不享有追偿权的诉讼主体资格。2、由于被答辩人***与***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直接受益人,也是全部受益人。雇主应当尽到更多的、全部的注意责任。3、被答辩人***是钢筋工的个体老板,在招录工人时,***一人起着决定性作用。工人是否有钢筋工操作证、上岗证,是否能胜任钢筋工的工作,工人的考勤打卡、工作内容安排以及安全生产,工人上岗前是否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学习,均是***在管理和操控着,工人的工资也是***直接发放的,答辩人润旺公司对这些工作不起任何决定性作用。故***由于是***直接招录的工人,工作中仅听从***的安排和吩咐,仅接受***的管理和监督。***是直接受益人,那么***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工人***无视雇主***的叮嘱,擅自使用方木搭架造成受伤,可见被答辩人***作为雇主,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提示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5、***在受伤时,***作为雇主,周围并未设置防护网、员工也并未系安全带,被答辩人并未对员工提供和采取过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6、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被答辩人***作为雇主,针对***损失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可见***是第一赔偿责任人,也是唯一赔偿责任人。而答辩人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是为了充分保护弱者和伤者合法权益,在雇主***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能力承担或者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是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的。7、《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而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非两个共同连带责任人,也并非属于难以区分责任大小的连带债务人,本案的基本案情不同于民间借贷纠纷中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故本案不适用此条法律规定。鉴于被答辩人***以上种种过错理由,被答辩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显而易见,不难区分的。被答辩人要求双方分担赔偿责任,显然于法无据,更是违背了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8、被答辩人承包的是钢筋工的工程,名义为工程分包,但实际上被答辩人属于承揽性质,故针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分担一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明。 现查明,在已经生效的(2023)豫1325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作为伤者***的接受劳务一方,被判决赔偿***各项损失30239.54元,与润旺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428元,并已履行完毕。润旺公司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决对***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小额诉讼问题。2、******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关于小额诉讼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颁布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规定,标的在38814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标的在38814元以下,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庭审中又向当事人释明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含义,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被告润旺公司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本院将另行裁定处理。 ******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结合本案案情,需要在***与润旺公司之间划分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故在本案责任划分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润旺公司因违背法律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对***施工部分疏予安全管理,故在本案责任划分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到责任比例划分,应以6:4划分较妥,即***承担60%的责任,润旺公司承担40%的责任。***已赔偿给***的30239.54元,润旺公司承担40%为12095.82元。***在***案中已付出的诉讼费428元,润旺公司承担40%为171.2元,两项合计12267.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追偿款12267.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版)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为89元,由原告***承担53元,由被告河南润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当事人按本判决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请与本案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