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晋0981行初44号
2019年12月24日,本院收到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原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原劳人仲裁字(2019)第06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冀东青
书记员 王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