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钢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635号 原告:山东钢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6520085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翔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牧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DKHB6J。 法定代表人:李坤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灌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7672972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或其它等值财产,冻结金额67177.95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7177.9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92元,由申请人山东钢之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