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黑0230民初1574号原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2311811981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翰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翔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牧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DKHB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黑龙江克东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工业示范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MA1ATFJ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 原告***与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牧原公司”)、黑龙江克东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牧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合同价款94340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施工克东牧原公司3厂区装修施工业务。由于***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签合同,双方约定由***垫付工程款和组织施工,共计工程款2098835元,已付1155433元,未清付943402元。***是分包业务给***的分包方,***的挂靠单位为河南牧原公司,项目开发方为克东牧原公司。***包工包料给***完成施工业务,完工后***不给***支付价款。河南牧原公司是***挂靠方,克东牧原公司是开发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河南牧原公司、克东牧原公司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1年24日撤回对克东牧原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6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4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14483.14元、质保金42377.62元,合计156860.76元; 二、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责任,自从2024年2月1日起按照2023月11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LPR即3.45%给付***利息,至此款履行完毕时止; 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7.01元,由***承担1718.61元、***承担31.39元,退还给***4867.01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二维码为申请执行流程及执行风险告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