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黑0230民初1574号原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2311811981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翰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翔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牧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DKHB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黑龙江克东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工业示范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0MA1ATFJ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
原告***与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牧原公司”)、黑龙江克东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牧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合同价款94340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施工克东牧原公司3厂区装修施工业务。由于***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签合同,双方约定由***垫付工程款和组织施工,共计工程款2098835元,已付1155433元,未清付943402元。***是分包业务给***的分包方,***的挂靠单位为河南牧原公司,项目开发方为克东牧原公司。***包工包料给***完成施工业务,完工后***不给***支付价款。河南牧原公司是***挂靠方,克东牧原公司是开发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河南牧原公司、克东牧原公司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1年24日撤回对克东牧原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6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4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14483.14元、质保金42377.62元,合计156860.76元;
二、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责任,自从2024年2月1日起按照2023月11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LPR即3.45%给付***利息,至此款履行完毕时止;
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7.01元,由***承担1718.61元、***承担31.39元,退还给***4867.01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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