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21民初319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县龙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被告:黑龙江龙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8YYJF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翔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牧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DKHB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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