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551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盛丹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