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

6022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6022号
原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