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与内蒙古盛兴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化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2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
法定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某,该单位法律顾问,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兴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经理(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第三人:孙某,现住宁夏银川市。
第三人:丁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于201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盛兴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内0922执1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2执134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