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与宁夏源源工贸有限公司、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源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马某,住宁夏吴忠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与被执行人宁夏源源工贸有限公司、马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17229.33元,执行费225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62469.9元。于2020年3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区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但该房屋现有抵押及查封;于2020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名下×××号车的车户,冻结期限为两年,但该车现在无法找到;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宁夏源源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吴忠市××区煤炭勘探”探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财产均存在不宜处置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暂时不进行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宁夏源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现已经不再经营且被执行人马某也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黑晓虎
审判员  伍爱民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