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2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宁夏西吉县政府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云里飞,该管理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院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拒不履行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4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号为29-421001040009002账户上的存款138413元扣划至西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