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久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久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民终2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久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沙区报社综合楼源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慧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市建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市龙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锋区***蓝色海岸宾馆,住所地****市龙沙区南航街道花光社区***组。
个体经营者:**,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铁锋区***蓝色海岸宾馆经理,住****市龙沙区南航街道华光社区***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久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锋区***蓝色海岸宾馆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久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