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179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本院在审理某有限公司与唐山某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1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5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