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016号
原告:***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文化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负责人:***。
原告***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计283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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