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玛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62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顿财物广场10楼M室。
法定代表人:范秦川,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都市之门D座5层10518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星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当天支付5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4627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