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辖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崔雅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心,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佩,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卓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石井工业园伟盛公司内A303号。
法定代表人:蔡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河源,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卓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卓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广东卓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城区,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