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悦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28140号
申请人:***,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申请人:***,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申请人:广东悦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391860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悦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悦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4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悦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4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0.7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