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竹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裕盛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3425号
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柯俊。
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51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周余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1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菲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人民陪审员  熊慧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