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81民初2357号
原告:***,男,***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198号盛福山庄小区A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其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征收7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