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7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青岛工学园北门西200米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0DFF7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在东,男,汉族,1966年1月5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在东、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原 雪 书 记 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