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7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青岛工学园北门西200米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0DFF7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在东,男,汉族,1966年1月5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在东、青岛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原 雪
书 记 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