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53582号
原告***诉被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南京东影曾经的股东,其主张南京东影曾经转让给上海东影债权,并要求上海东影向其返还医疗设备款500万元。一则,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海东影受让获得的债权数额;二则,南京东影转让债权后,该公司已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告作为南京股东曾经的股东要求上海东影向其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王国岭投资成立了南京东影。2003年上海东影成立后,南京东影与上海东影及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下简称江北医院)签署了一份《关于合同所有权转移变更协议》,约定南京东影将其与江北医院签订的关于购买设备及其他所有签订合同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上海东影,南京东影一切责任与权利均由上海东影承担。后,南京东影的股权陆续发生多次变更。至其2013年注销时,南京东影由上海东影100%持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关于合同所有权转移变更协议》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怡
书记员 陆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