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铁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794号
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谦,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铁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铁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款人民币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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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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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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