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蓝宛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83民初8219号
原告
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11590X。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院省检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河南蓝宛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苟堂镇大磨岭村**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MA46GXC7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为558.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蓝宛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2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被告河南蓝宛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