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6843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东1号楼1单元25层2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JLNN8G。
法定代表人刘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宗武,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祥兴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街11号院2号楼3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11590X。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功、樊精英,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宗武、睢祥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19日原、被告就商丘红星天铂项目一标段户内装修工程劳务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暂定价款1534863.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结算金额为1451000元,被告已支付97万元,剩余408450元(不含质保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给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8450元及利息。
对被告的反诉,原告管理人员和施工负责人一直在工地,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施工180天完工,合同约定工期是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12元20日共137天,而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20年11月19日,显然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出现了低级错误。无法界定原告逾期完工,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送审工程款金额的审减率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同意扣除原告工程款5326.65元。
被告辩称:发包人河南宸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
原告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管理人员、工地负责人不到施工现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15714元;原告拖延工期逾期竣工应支付被告违约金32999.5元;因原告送审工程款金额的审减率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应扣除原告工程款5326.65元。现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
经审理查明,河南宸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商丘红星天铂”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2020年11月19日原、被告就该项目一标段户内装修工程劳务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室内装修,包工包辅材,合同总金额1534863.58元;工期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12元20日共137天,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的工程量造价的0.05%支付违约金。合同10.12条约定,原告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郑州本地项目必须每天到场,外地项目每周必须到工地现场一次以上,否则每次扣分包人承包费1000元;管理代表委派的工地现场负责人不经承包人允许不准离开施工现场,擅自离开每天扣承包费500元。合同16条约定,原告送审工程款金额的审减率超出3%给予劳务班组审减金额10%的罚款…。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满二年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于2020年12月1日进行施工,2021年5月30日施工完毕,工期180天。内容包括地板砖、墙砖铺设,少部分防水工程,小部分大理石干挂。2022年3月1日经被告层层审核被告出具《劳务结算审批表》一份,最后审定原告劳务费为1451000元,已支付97万元。现案涉工程部分业主已入住。
同时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劳务结算审批表》系复印件,原告称是从被告工作人员处取得,被告不予认可。但同时强调,只要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对审批表中应付款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据被告对原告劳务的审定金额1451000元,减去已付款97万元,扣除质保金72550元,下余工程款为40845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0845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送审工程款金额的审减率超出合同约定标准应扣除原告工程款5326.65元,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有力证据相支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0845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5326.65元;
上述两项折抵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3713.38元,保全费2562.2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1690.4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6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