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中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20号 原告:长葛中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341610122D。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11590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中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中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中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葛中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