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5901号 原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河集乡河集村1000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11号院2号楼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