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22民初4611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原告***与被告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腾升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