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227号
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叶